为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推进我校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开展,优化创业环境,规范创业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以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尝试创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条 进入创业基地的企业分为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两类。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实体企业指由在校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成立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创业教育的规划、组织与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审核入驻创业基地的项目申请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院总体负责协调各部门规划全校的创业教育和创业基地的管理,其具体职责为:
(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校创业教育方案;
(二)聘任校内外创业导师并拟定导师职责;
(三)拟定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办理创业项目的进入退出手续,管理创业基地的日常事务,指导创业服务工作。
(四)收集汇总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会同相关部门商讨解决办法;
第五条 创业基地下设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包括办公室、综合部、培训服务部、计划财务部四大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设于校医院创业基地,负责创业基地的日常值班。
(二)综合部:
1、负责创业基地的接待工作、文秘、档案管理;
2、负责对外宣传、创业基地发展规划、入驻项目的手续管理、网站建设;
3、监督考核入驻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培训服务部:
1、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2、协助入驻企业申请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3、负责创业基地内物业管理、后勤保障服务;
4、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种交流活动;
(四)计划财务部:
1、对入驻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过程监督与评估;
2、负责创业基地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
3、负责创业基地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入驻条件
(一)实体企业入驻条件:
1、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我校在校学生,自愿接受创业基地的管理;申请时间为大一下学期至毕业;
3、法人拥有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和从业人员。
4、法定代表人学习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二)模拟企业入驻条件:
1、有较成熟的模拟项目;
2、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限1人);项目负责人为我校在校学生,申请时间为大一下学期至毕业;
3、有模拟运营项目的资金和团队,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4、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5、项目负责人学习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第七条 入驻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实体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入驻申请;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商业计划书;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所在学院审核意见。
模拟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入驻申请;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营业范围;模拟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模拟企业项目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所在学院审核意见。
(二)指导委员会与校内外创业导师综合评议,择优推荐。
(三)发放入驻通知。
(四)签订入驻协议。交纳相应保证金和费用。(已孵化的企业所交保证金和费用为未孵化企业的两倍)
(五)企业入驻创业基地。
第四章 创业项目
第八条 创业项目不得包含餐饮类、食品饮料类(有保质期限商品)项目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类等有安全隐患的项目。所有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要求,诚信经营,严禁经营任何假冒伪劣商品。
第九条 创业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以及调整经营性质,不得擅自增设其他业务。如需调整项目,必须经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批。
第十条 自主项目实行自负盈亏,并按规定支付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需做好防火防盗等措施,如若发现被盗、火灾等,造成的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第五章 入驻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创业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一)视学校情况,为入驻企业申请铺设网线和电话线;
(二)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
(三)联系校内外导师和法律顾问提供咨询询服务;
(四)帮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创业基地签订的《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创业基地入驻协议书》、《安全责任协议》等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创业基地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自觉服从创业基地办公室的管理;
(二)自觉遵守创业基地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财务账目和统计数据;
(四)自觉遵守创业基地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基地对入驻企业采取以下管理模式:
(一)实体企业负责人应在接到进驻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基地签订相关协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驻相关协议有效期1学期,是否续签由创业基地考核后综合研究决定。
模拟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基地签订相关协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驻相关协议有效期为1学期,是否续签由创业基地考核后综合研究决定。
(二)创业基地对入驻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3个月进行中期检查,对低于一定分数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警告,警告期内仍无改观的,创业基地有权收回场地,中止入驻协议。
(三)入驻企业定期如实填写《经营报告》、《财务报表》等材料并主动提交创业基地。
(四)严禁入驻企业私自转让经营权,如发现私自转让情形,创业基地有权收回场地,中止孵化协议,并对转让双方进行处罚。入驻企业负责人在校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前,必须退出创业基地。
第七章 入孵企业的退出
第十五条 实体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有关事宜。
模拟企业一旦成为实体企业,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有关事宜,并可按照实体企业入驻程序和要求再次办理入驻手续。
第十六条 创业基地认定实体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收回场地,要求其退出创业基地
1、项目中止;
2、对创业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3、严重或两次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4、不适宜在创业基地继续进行经营;
5、有转租行为;
6、不按期如实提供《经营报告》、《财务报表》等材料的;
7、其他须退出创业基地的情况。
模拟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收回场地,并要求其退出创业基地:
1、对创业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2、严重或两次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3、警告期内仍无改观;
4、不按期如实提供《经营报告》、《财务报表》等材料的;
5、不适宜在创业基地继续进行模拟活动;
6、有转租行为;
7、项目负责人出现学习成绩不及格的;
8、其他须退出创业基地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办理退出手续,结算费用,清空场地,否则其室内物品将视为无主物,由创业基地自由处置。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女子学院创业基地入驻企业。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山东女子学院
创新创业学院
二○一八年五月